《公開透明 化解憲兵危機》

本所葉慶元合夥人應中國時報邀請,針對憲兵隊疑似違法搜索事件,發表專文評論-《公開透明 化解憲兵危機》

本案國防部針對機密文件外洩事件進行調查,本屬其權責範圍之事,憲兵隊秉其司法警察權限,針對疑為犯罪事項進行調查,亦屬合法。然國防部在取得文件後未持續追查,反而發放獎勵金;憲兵隊援引法條錯誤在先,未即時向檢察官報告在後,亦有值得非難之處。唯今之計,國防部只有迅速公開相關資訊,才能解開民眾的疑惑。公開透明,才是唯一的解藥。

公開透明 化解憲兵危機
2016年03月08日 04:10 葉慶元
這兩天,台北憲兵隊「扣押白色恐怖文件」事件,「違法搜索民宅」、「白色恐怖再現」的批評如排山倒海而來。連行政院長張善政也出面要求,「國防部應該將相關主管調離現職,靜候調查。」似乎本案已經拍板、塵埃落定。

然而,本案實有以下問題必須釐清:1、國防部核定機密且早在民國84年即應銷毀之文件,為何外流?2、在網路上公開販賣相關文件的魏先生是如何取得相關機密文件?3、憲兵有無權力針對本案進行調查?4、本案是否涉犯贓物罪?5、憲兵有無誤導、誘騙魏先生「同意搜索」?

前揭一、二點其實是國防部應該持續調查的根本問題,但是迄今沒有看到國防部對此有任何說明。

關於憲兵之調查權限,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明確賦予憲兵「司法警察」權限,故憲兵隊長官有權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,憲兵亦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之義務。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定有明文:「司法警察之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調查,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。」台北憲兵隊為國內第一大憲兵隊,仍保有一定人數,並持續與檢警共同破獲多起國內重大刑事案件,故有權發動調查應無爭議。然而,參照前開規定,台北憲兵隊縱然是主動發動調查,於調查結束後,亦應立即將「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」,本案於此是否有所缺漏,不能無疑。

本案憲兵隊提出之文件記載案由「贓物罪」部分,亦顯示憲兵之法學教育有進一步加強的必要。蓋所謂的「贓物」是指侵害「財產法益」犯罪所得之財物,必須先有他人犯財產上之罪,而後始有收受或故買贓物行為之可言。但本件前階段根本不存在財產犯罪(洩漏國防祕密罪不屬之),該文件即非贓物,魏姓民眾自無觸犯贓物罪嫌疑可言,保防處及台北憲兵隊錯誤解讀刑事實體法規定,自有可議之處。

至於「同意搜索」部分,刑事訴訟法第131-1條亦有規定,且過去確有以偵辦贓物罪為由,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之前例可循,調查人員之說法雖然過於嚇人,但未必與事實相悖。然而,國防部第一時間強硬回應表示全程錄影,見媒體反彈聲浪過大,卻一反立場,意圖躲入「偵查不公開」的保護罩內保持緘默,連原先說好的錄影亦不公開,反而使本案顯得疑雲重重。

綜上,本案國防部針對機密文件外洩事件進行調查,本屬其權責範圍之事,憲兵隊秉其司法警察權限,針對疑為犯罪事項進行調查,亦屬合法。然國防部在取得文件後未持續追查,反而發放獎勵金;憲兵隊援引法條錯誤在先,未即時向檢察官報告在後,亦有值得非難之處。唯今之計,國防部只有迅速公開相關資訊,才能解開民眾的疑惑。公開透明,才是唯一的解藥。

(作者為律師)

(中國時報)